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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浅谈消防的发展历史


​      提起消防,人人皆知,但提到消防历史,你或许一脸懵逼,下面,消防工程就将为大家介绍消防的前世今生,中国消防历史之悠久,从已发现的史实来看,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是无与伦比的,数千年的人类历史证明,消防是世界文明进步的产物,社会愈频繁,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愈显重要。
消防工程
一、古代消防史

       早在黄帝时期就设立了专门管理用火安全的官员,称为“火政”。到周朝时期称为司耀。春秋时期就有乐喜组织队伍从事灭火战斗,到了唐朝,则出现了我国最早的消防工具:水囊和水袋。宋朝出现了中国最早意义上的专职消防队,称军巡铺、防隅,而到了明朝,则出现了一种名为唧筒的灭火装置。

二、近代消防史

      中国现代的消防队制度始建于晚清,1868年,香港成立了中国地区最早的现代消防队。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租界消防队移交由清政府管理,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成为中国第一支现代意义的消防队。与此同时,清朝也出现了一种名为水龙的灭火工具。

三、现代消防史

      新中国成立之后,从1949年至今,我国的消防体制总共经历了6次变革:1949年10月—1965年5月,实行职业制时期, 

       全国解放以后,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专门的消防机构,公安部于1955年10月成立了消防局, 各地陆续组建了公安消防队。

       1965年5月—1969年3月,改义务兵役制时期

       1965年1月15日,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联合发通知指出:全国公安 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为五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公安消 防部队单列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消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自1969年3月25日,消防部 队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这个时期,许多行之有效的消防 规章制度受到错误的批判,消防工作的群众基础遭到破坏,消防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12月—1976年10月,重归公安机关管理时期

       1973年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规定:自1973年12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伍的征兵退伍,随同全国年度征兵命令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一并负责代征代退。消防民警提为干部时,办理退伍手续,转为公安干部。消防民警的服役 年限由3年改为5年。公安消防队伍单列编制,仍由行政经费开支。

       1976年10月—1982年12月,消防工作恢复时期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国务院、中央军 委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使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

     1983年1月-2018年,纳入武警序列时期

       1982年6月19日公安消防部队归属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执 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例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可以说既是军人也是警察。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 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公安部消防局,为正军级单位,列公安部第七局。各省最高消防机关为公安厅消防局(公安厅7处),也称XX省消防总队、XX省消防局。市级消防机关为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也称XX市消防支队。支队下属大队,也称XX分局消防科,消防大队下属各中队,以街道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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